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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全称为河南省家谱文化研究院。

第二条  本院是由河南省从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以及其家谱姓氏活动的组织者、家谱文化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以研究家谱文化为主的综合性研究经营机构。

第三条  本院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开展家谱文化研究,反对利用家谱研究搞封建迷信和宗族活动,为振兴河南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广大群众和海外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院接受文化厅的业务指导、省民政厅和工商行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对河南家谱文化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考证河南各姓氏的起源、发展、演变、迁徙、流向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家谱文化学术活动。

(二)广泛收集和整理家谱、姓氏方面的资料,建立河南家谱寻根网络,开展姓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华人及广大群众实现寻根访祖的愿望。

(三)承接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及策划,并负责向新闻出版单位推荐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文章。

(四) 承接家谱史志编辑服务,有计划地组织编纂河南及全国各姓氏家谱总目。

(五)承接各种会议及展览策划。

(六)承接相关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七)承接商务信息咨询及企业营销策划。

(八)销售国内出版物,工艺美术品及文创产品。

(九)办好本院院刊《家谱文化》,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院长助理1人、秘书长1人。

第八条  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院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积极热心于本院工作。

第九条  本院设立下属二级机构,凡拥护本院章程在本院经营范围内有一定组织、经营能力的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其审批程序如下:

(一)向河南省家谱文化研究院提出成立二级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二级机构的筹备情况、研究现状、人员组成情况、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简介、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各方面情况。

(二)填写《河南省家谱文化研究院二级机构登记申请表》、《河南省家谱文化研究院二级机构负责人登记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备案。

(三)由河南省家谱文化研究院派员实地考察二级机构筹备情况,并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研究院签发正式批准文件。

(四)费用:交纳办理二级机构工作费3000元,用于二级机构人员培训及相关资料的印制,正式成为本院二级机构后,每年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明年工作计划,按时出席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期限5年。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在家谱、姓氏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际编修经验。

第十一条  研究员入院程序

(一)提交入院申请书;

(二)参加本院组织的培训活动、经过考核;

(三)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院长办公室颁发研究员证,每个研究员证均有唯一的二维码可以直接扫描查询,也可直接在官网(www.jiapuju.com)上查询。

第十二条  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院的学术活动;

(二)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院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三条  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院反映情况,提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研究员管理费。

第十四条  研究员退院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研究员证。研究员如长期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院。 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经院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研究院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秘书长任期5年。

第十六条  本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本院及二级机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四)重要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十八条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院办公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四)负责日常财务开支;

(五)代表本院起草印发有关文件;

(六)处理院长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经营盈利;

(四)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研究员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研究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院委托代管的会计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移交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研究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研究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7年10月16日